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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银行卡信息被盗刷案

同某在某银行开户办理了磁条卡,当日存入100元,第二天存入32800元,约一小时后,同某持卡查询,发现存入的现金在异地ATM机跨行取款(分4次,每次5000元)和异地银行柜台转账(1笔,金额12818元),被盗资金合计32818元。事件发生后,同某将该银行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查,同某在开立账户至卡内资金被盗期间,曾向他人透露过开户信息及密码,致使该张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并盗走其账户资金。法院认为,原告储户作为存款人负有谨慎保管该卡及卡密码的义务,但其与他人交往中轻信虚构的事实,将其信息和卡密码泄露给他人,致使32818元存款被冒领,其对自己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被告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不仅应当为储户提供安全的储蓄环境,还应利用其金融优势和高科技手段对自己发行的银行卡进行有效的识别,检验交易的真实性,控制交易风险,但其交易系统未能识别自己发行的借记卡,导致冒领发生,说明其交易系统存在缺陷,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同某承担70%的责任,该银行承担30%的责任。

解读:作为金融消费者,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避免他人获得自身银行卡相关信息,对自身资金安全造成威胁。作为银行方面,应提高技术手段,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是加强银行网点的安全管理,重点监控自动柜员机、银行周边设施,以免被不法分子暗设陷阱克隆银行卡盗取客户资金。二是银行应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验证银行卡真伪,提高银行卡资金安全。三是加强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技术运用、鉴别能力,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保护客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