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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09
报告要点
我国提供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的主体主要为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托公司四类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不同程度参与了养老金融市场的开发,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个人养老保障体系,但在制度和产品创新设计上有待完善。近期,监管对于养老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强。
养老理财从2021年9月开始试点到扩容发展顺利,有望成为理财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养老理财已形成“10+1家、10地”的试点格局, 总募集上限也从400亿元大幅增至2700亿元。从当前的市场进展和政策方向来看,养老理财扩容或将持续开展。
2021年12月6日起,工银理财、建信理财、招银理财和光大理财四家试点机构首批发行了养老理财产品。养老理财产品具有长期性、风控完备、投资稳健、普惠性等特点。
与其他提供第三支柱金融产品的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开展养老信托业务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客群的独特性和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上。从信托公司已经开展的业务情况,并结合养老金融产品定位来看,养老信托业务并不是让信托公司“另起炉灶”,而是充分发挥信托优势,在已有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围绕客户需求,将产品赋予养老属性。
建议发展养老信托业务的路径(步骤)为:(1)发行设立符合要求的信托计划,作为养老金投资的标的资产;(2)自主发行管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产品,包括养老FOF、固收+产品;(3)发行设立多资产策略的养老金融产品——“标+非标”;(4)尝试将财富传承、养老消费权益等功能嵌入信托,打造特色化的养老服务信托;(5)积极探索养老产业信托,打造养老资金-资产-消费生态圈。
全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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